第A3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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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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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不完全否定包间费

  5月21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首例新消法实施后的包间费诉讼案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复庭。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合理,且经营者明确告知原告刘先生包间将产生费用,并不属新消法中规定的“霸王条款”,双方事实上形成口头合意,适用《合同法》。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诉讼退还包间费的请求。(5月22日《成都晚报》) 

  消费者败诉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争议。不少人对此判决产生质疑,“不是说好了法律不支持包间费的吗?”也有观点根据其他法院之前作出的不支持包间费判决推出“同案不同判”的结论。事实上,这存在对法律和相关判决的双重误读。法律不仅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支持契约自由。法律只禁止构成“霸王条款”的包间费,并不完全否定包间费。

  人们之所以得出法律不支持包厢费的观感,在于在诸多案例中,一些餐馆并没有对包间费作出任何告知,或者仅仅在大厅贴告示,并不能证明消费者对此知晓、认可。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变相剥夺了他们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倘若未保证消费者知情权,餐馆收取包厢费的行为就将构成“霸王条款”,从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就成都这起案件而言,案件争议点也在于餐馆是否作出了有效告知。根据相关报道,双方各执一词。刘先生认为,就餐前酒楼并未告知要收包间费;餐馆却表示,刘先生在进入包间前已被明确告知要收取包间费。对此,也许双方都并没有直接证据,如签字、录音等。那么,对于是否明确告知的举证责任在于餐馆一方。

  餐馆方最有利证据在于:“菜单的最后一页标有各包间的收费标准,该页关于包间收费的文字字号明显大于该页其他文字字号,字体也不同。”这种提示和仅仅在大堂贴告示有所不同,因为一般而言,看菜单是点餐的必经程序。消费者在当时也确实有着选择在哪就餐的权利。同时,餐馆也确实提供了一定的差异服务。这就让消费者在诉讼中立于不利地位,最终败诉。

  本案最大的启示更在于,既然法律并不完全否定包间费,这就需要对餐饮业制定规范性行业准则,明确餐馆具体有效告知程序,并对包间费制定合理标准,别再使法律陷入让消费者和餐馆都觉得自己很冤的尴尬。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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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