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5月28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能忘了
“失控不算丢枪”的领导

  ●一语中的

  27日,记者从四川泸州合江县新闻办获悉,近日在网络上热议的泸州合江县“丢枪”交警受到“双开”处分。对于网友反映的其他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5月23日,网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今日《东南商报》12版) 

  在合江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的背景下,“带女下属开房丢枪”事件最终传来当事人被“双开”的最新处理结果,无疑让人颇感欣慰。

  许江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性质,被“双开”而不是此前的“行政记过”处分,实际上更加罚当其错的原则,也更切合民意。这一最新处罚,事实上也完全否定了当地警方此前所谓“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的文过饰非说辞。事实上,这样的处理也是符合现行规定的。依据公安部《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追问的是,此前相关负责人一再强调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并据此仅仅给予许江行政记过处分,是否也应为其文过饰非、包庇袒护的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公安部于2003年1月发布了“五条禁令”,第一条便是“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而且明确要求,“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因此,当事人许江被“双开”虽然值得肯定,但不能成为此次事件的终点,接下来还不能忘了追究当地警方及相关领导或包庇袒护或治警不力的责任。惟其如此,才不仅有利于防范类似警察违反禁令事件的发生,而且可以充分彰显从严治警的态度和决心。张贵峰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