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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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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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租用残疾证的困局?

  观点纵深

  国家为了保障、帮助残障人士就业,在《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这个义务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实现,各地按照当地情况建立了残保金制度和征收标准。事实上,各地征收标准大致相同。以北京为例,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我们不妨先做一道算术题。2013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按照公式,每少安排一名残疾职工,企业就要缴纳41712.6元,折合每月3476.05元。而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显然低于前者。也就是说,只要当年最低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企业以最低工资的标准“租用”残疾证就是“划算”的。

  而另一方面,2014年,北京城市低保标准为650元,即使加上《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给予享受低保待遇残障人士的100元生活补助,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残障人士将残疾证“借给”企业,即使只获得最低工资,不拿低保,也有利可图。

  可见,在这场买卖中,残障人士和企业是“双赢”的。那么,为什么我们还会觉得不妥呢?这是因为残障人士保障对于政府而言,不是道简单的算术题。各地政府对保障金的用途并不是直接以补贴方式给残障人士。而是将相关资金用作“广义”保障就业之用,不仅包括用于残障人士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还用于康复、教育、扶贫等方面。这或许也是保障金高于最低工资的原因。虚假就业或将使其他方面资金受到影响。

  要解决这个悖论,就要在残障人士保障制度上作出全面调整。首先,要完善和打通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残障人士较之普通贫困者有着更多的康复等开销,不妨给予残障人士更为普遍的低保待遇或者更高的残障补贴。让残障人士参加工作不丢失其他保障,鼓励其真实就业。

  其次,保障金征收标准别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而以最低工资为标准,与之前差额部分可以按照企业用工人数以一定比例固定收取。以此方式,鼓励企业实际招用残障人士。

  同时,政府也有义务对于残障人士保障投入更多的财政支出,不断减少固定收取的费用,给企业减负,让企业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并行不悖。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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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