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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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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指导线涨幅下调不必悲观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7日,今年全国已有10个省(区、市)发布了2014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河南和新疆的基准线最高,均为15%。值得注意的是,与去年相比,多地工资指导线的涨幅出现了下调。

  (6月18日中新网) 

  从一般心理来看,企业职工对于涨工资,从来都如“大旱之望云霓”,恨不得年年涨,快快涨。这是人所共通的心理。而今,多地工资指导线涨幅出现下调,难免与不少职工的预期与诉求相悖,聚讼汹涌,在所难免。

  但对于一条资讯,如果不诉诸理性思考,容易流于习见,乃至造成误解。以“工资指导线涨幅下调”为例,首先,是工资指导线“涨幅”下调,而非工资指导线下调,工资指导线总体水平还是上扬的;其次,不同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企业工资指导线”,只是各地政府向企业发布的“建议”,并不具有行政强制效力。于此,即便是工资指导线连年高幅看涨,也未必意味着职工工资同步增长。

  实际上,企业职工工资涨不涨、涨幅如何,并不是行政力量所能左右的。职工工资待遇,应由市场决定。若企业效益良好,个人贡献较多,涨工资自然是情理之中;反之,若职工对企业效益贡献无多,甚至“零效益”、“负效益”,再强制要求涨工资,就有悖公平与效率规则。如果政府强制要求企业涨工资,企业可能会选择裁员来规避成本,最终危害的,还是职工权益。

  这或许也正是企业工资指导线不是强制性规定的逻辑所在。毕竟,行政对于市场的“干预”,主要在于良好的政策环境与严格的监管执行。一旦行政力量介入企业微观经营,就面临行政越权嫌疑。

  从更宽泛的层面来说,职工权益,也并不仅仅体现在工资这一环节。它是一个权益链条,工资之外,还有社保、带薪休假、奖金等诸项权益,假若工资涨幅降低,而其他权益得到及时补充,也未必就一定不是好事。

  所以,不必对工资指导线涨幅下调过于悲观。一个指导性意见,对职工工资的增长与否,不会产生多大影响,最终能决定职工待遇的,还是来自市场对个人贡献的合理评价。在一个市场越来越开放、法律越来越完善的就业环境下,要想拿到更高的薪酬,个体唯一要做的就是补强业务能力,并充分利用法律与制度为自己兑换权益。

  王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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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