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慈溪一野鸭养殖场业主李某被宁海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因是他为了给自家的鸭子找“配偶”,收购了100多只野鸭,而这些绿头鸭、绿翅鸭等野鸭均是省级保护动物,不得随意捕获。 李某,40岁,慈溪人。2008年,他发现野鸭养殖颇有商机,便注册了一个野鸭养殖场。而每年李某被批准可定点捕猎野鸭的数量最多是500只。 到2010年,随着鸭子繁殖数量的增加,500只的限额已不能满足繁殖需要。为了谋取更多利益,李某决定私自收购野鸭,并联系上了做野鸭代购生意的宁海人杨某。 李某提供“媒鸭”和网具,杨某负责捕野鸭,两人一拍即合。 杨某很快联系了捕鸭人,这些捕鸭人大多为当地渔民,不知道他们所捕猎的野鸭竟是野生保护动物。 每年农历秋冬交替季节,野鸭都会从外地飞到海涂栖息、觅食。捕鸭人便在水塘里布上网具,每个网具都是一个约10米×4米大小的口型网兜,一端用铁丝固定在木桩上,另一端连上铁丝通向临时睡觉的草屋内,剩下两侧则固定在能活动的竹竿上,接着将“媒鸭”拴在网中间。 夜里,从远处飞来的野鸭被网中“媒鸭”叫声所吸引,便会飞到网中。此时,捕鸭人便会在草屋内趁机拉紧铁丝,迅速将网兜拉拢,野鸭便被网住。 几年下来,有的捕鸭人一人便捕获野鸭200余只,均卖给了杨某,每只野鸭能卖到70元到95元不等,杨某再转卖给李某。 渐渐地,三门湾一带野鸭经常受到非法狩猎的情况被森林公安所发觉。他们组织警力进行调查,并截获了一辆装满野鸭的皮卡车。经过层层调查,目标指向了李某。 去年9月,李某选择了投案自首。而对于杨某、捕鸭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在进一步地调查中。 7月9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对李某非法狩猎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在浙江,野生鸟类是被严令禁止非法猎捕的。根据《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严禁猎捕经营野生鸟类的通告》,严禁用张网捕鸟和投药毒鸟等手段非法捕捉、猎杀及经营、贩卖野生鸟类;确因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通讯员 于珊婉 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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