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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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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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索酬需厘清权利边界

  成都10岁男孩小峰(化名)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于是向妈妈提出要拿这笔钱去买自己一直期盼的自行车。妈妈没有反对,但提出另一种解决办法: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作为孩子购买自行车的资金。(7月15日《成都商报》)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对于小峰妈妈索要报酬的行为,许多人可能会产生反感。但不能否认,给拾得人一定物质报酬,极具积极的现实意义,可令失主和拾得人“双赢”,鼓励归还拾金的行为,使得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

  或许从法律层面来考量此事,会更具现实意义。《物权法》规定,拾得人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侵犯所有权,但是合理索酬是法定的权利。《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只要经过双方协定同意,索要一定报酬,并非不可。

  然而,《刑法》也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换言之,合理索酬和构成犯罪之间也就是一步之遥。

  从法律的角度说,拾得人有权就保管、交还遗物当中产生的保管费、运输费向失主索要合理的费用;一旦无理索要高价报酬,或是用遗物对失主进行威胁、要挟,这时候失主可以采用法律手段。

  回到事件本身,双方虽然经过多次沟通,但都不满意对方提出的条件。后来失主得知小峰家在农村,步行上学需要1个小时左右,一直期盼能有辆自行车,可是家里的经济条件不佳,也就体谅了小峰母亲的行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小峰愿意偿还钱包,失主带着小峰去商店买了一辆价值300元的自行车。

  这样的结果,对于双方来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没有让事情走到极端的一步,避免了可能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陈孝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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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