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至9月30日,河南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集中侦破行动。河南省公安厅明确规定,对本省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可以拘留”转为“必须”,一律采取罚款、扣分和行政拘留并用手段。(7月16日《大河报》) 肇事后逃逸将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助,失去宝贵的抢救黄金期,从而扩大事故后果,这更是一种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同时也将增加执法成本,无论就哪个角度而言,如此行为都须受到法律严惩。然而,交通肇事逃逸一律拘留,仍值得商榷。 较之普通交通肇事,我国法律体系已对此种恶行设置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者一律承担全部责任。在责任最终承担上,逃逸行为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事由。 在行政责任上,一般事故逃逸的,不仅要被罚款、扣罚,还可能并处15日以下拘留;逃逸且构成犯罪的,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在刑事责任上,逃逸将被判处更高刑期,交通肇事罪的最高量刑情节针对的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将被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实,在各地执法实践中,对于相关行为一般也将采取拘留措施。 河南省本次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者一律拘留,其善意初衷值得肯定,可必须指出,法律原本规定“可以拘留”,这有着一定的合理考量,如果一刀切地改成“必须拘留”则值得商榷,在特殊情形下,将和上位法及平位法产生冲突。 根据原来的法律设计,是否拘留须综合案情全面考量,尤其是违法者的特殊身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而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如果是初犯,同样“不送达执行”。一律拘留显然与此也将产生冲突, 此外,如果是70周岁以上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违法,一般也不宜适用拘留措施,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规定。虽然这在道路交通法上没有明确体现,但相关情节也须作为酌定量罚因素。 可见,严格执法并不能采取如此一刀切的方式,而应该在法律原有的范围内,作出更为精确的执法标准。不如采取一般加特例的方式,充分维护各方权益,保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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