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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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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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有限”的官员不妨让贤

  “因我局工作人员对政策、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有限,无力对该纠纷进行调处,敬请谅解。”江西省丰城市一位市民鄢细荣日前投诉“丰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原因是该局在给其要求纠正错误、调处纷争的回复中如是说。对此,有网友戏言如此回复无异于承认自己是“无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7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法律层面的“无行为能力人”概念,我们不陌生,“无行为能力机关”却是头一回听说。面对市民的请求,丰城市国土资源局居然“主动承认”工作人员理解力执行力有限,无法帮助市民纠正错误、调处纷争,不禁让人大跌眼镜。

  轻飘飘一句“能力有限”就能万事大吉吗?我国《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就包括“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可见调处市民鄢细荣反映的土地权属争议,本就是丰城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如果相关工作人员确系回复中所言“对政策、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有限,无法对该纠纷进行调处”,就说明其不具备当公务员的相应条件,理应主动退位让贤,或由单位予以辞退。这也符合政府部门“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理念。

  不过,丰城市国土局这样回复,只怕并非真的“能力有限”,而是以此推诿群众。在接受采访时,主管此事的副局长涂琼珺坦言,鄢细荣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整天找国土局,影响正常办公,所以只好给出这样的回复。可见,“能力有限”说或许只是借口,希冀以此将群众打发了事,自个落得清闲自在。

  更为惊诧的是,这位副局长还为当事人“出主意”———如果认为该局不作为,可以到法院起诉,然后该局再按照法院判决来执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明明属于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却还要办事群众为此打个官司,由法院来告诉国土局应当依法行政,这是什么逻辑?绕这么一个大圈子,无非是摆出一副欢迎群众监督、积极依法行政的高姿态,实际上却大大增加群众的办事成本,最终导致一些人不愿走繁琐的法律程序而主动放弃。

  群众来办事时百般推诿,非要等法院判决再依照执行,如此“畏法律不畏群众”何尝不是另一种“能力有限”,即对服务型政府的认识有限,对“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解有限。而只有让“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成为衡量工作优劣、决定干部去留的重要标尺,才能彻底杜绝“能力有限”之类的“神回复”。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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