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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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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子生二胎,老人起诉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调解书签好后,养父偷偷抹眼泪

  “单独二孩”的政策公布后,法院受理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悄然增多。昨天,宁海法院又调解了一起。

  起诉的冯某夫妻今年都60岁了,他们1978年结婚,婚后生了儿子小冯。

  小冯5岁大时,一天早上起床后,夫妻俩发现自家窗门上吊着一个篮子,篮子里面有一个啼哭的女婴。他们立刻把女婴抱到乡政府。

  因一时也找不到女婴的生父母,妇女主任希望冯某夫妇能抚养这名婴儿。一开始冯某夫妇并不愿意,但小冯却“妹妹、妹妹”叫不停,看儿子喜欢,他们最终答应下来,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女婴起名“小洁”。冯某夫妇说,把小洁拉扯大后,她20岁那年就出门打工,之后跟冯家的联系日渐减少,后来她成了家,就不怎么来往了。

  由于小洁是在1992年收养法颁布之前被收养的,虽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而小冯成年后,也结婚生子,生了个女儿,冯家希望小冯生第二胎,但小冯夫妻俩都不符合单独的条件。无奈之下,今年7月,冯某夫妇以“双方关系恶化”为由,将小洁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和小洁的收养关系。

  为了证明自己并未弄虚作假,冯某夫妇还申请了亲子鉴定,证明小洁与他们并非亲子关系。

  昨天上午,法院开庭,双方看起来都很平静,都同意解除。

  冯某夫妇承认,打这场官司,的确有让小冯满足二胎条件的原因,但调解书签好后,法官无意中看到,养父站在窗边偷偷抹了几下眼泪。

  法官说,浙江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以来,各地都出现收养家庭为了恢复其亲生子女的独生子女身份,获得生育二孩的资格,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

  此前,宁海法院曾陆续收到3份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状,养父母和养子女一同到庭要求调解。由于3起纠纷中的养子女均在收养法颁布后被收养,虽已登记户口,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故双方不成立收养关系,因此宁海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但从整体形势看,不排除此类案件呈增多趋势。

  法官提醒,收养关系解除后可能会引发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带来如赡养、继承等一系列后续法律问题,因此在收养家庭最好三思后行。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宁法 于珊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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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