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落户8年的章先生,最近打算迁户口,却被孩子的一张出生证给“绊住”了。记者调查发现,薄薄一张出生证却涉及迁户口、办护照、读幼儿园等生活的方方面面。究竟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提供,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记者 石承承 实习生 毛超峥 几乎被遗忘的出生证 章先生是江西人,两个孩子,儿子2003年出生,女儿2005年出生。 章先生说,儿子是在家里接生的,没有领过出生证。女儿在卫生院出生的,当时院方给的是一张空白出生证,让他们自己填写。 女儿是2005年12月出生的,章先生的妻子在出生证上填的是12月,但之后的户口登记是章先生的母亲去办的,上了年纪的人习惯记农历,结果户口本上写的是“11月”。 想着出生证和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一致,以后就能少些麻烦,章先生的妻子就自行把出生证上的12月改成了“11月”。 2007年,章先生一家四口将户口迁到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顺利安家落户,不久,子女也在东钱湖入托、上学了。 章先生说,如果不是这次迁户口,派出所要求出示出生证,他们都几乎把孩子的出生证给遗忘了。 更让他所料不及的是,几年前妻子在女儿的出生证上随意一改,却给他们改出了大麻烦。 迁户口被出生证“绊住”了 今年6月,章先生打算把户口迁到鄞州区首南街道。他说,希望孩子就近上学,便于接送。 在鄞州首南派出所要求提交的迁户材料中,有一样让他很头痛,就是孩子的出生证。民警解释是为了证明孩子与户主之间的亲子关系。 这让章先生有点不明白:他们一家都登记在同一个户口簿上,各自的身份信息和彼此间的关系写得清清楚楚,为什么还一定要用出生证来证明呢,“而且我们一家之前已经落了户,这回只是迁户口,为何反过来还要出生证?” 更让他不明白的是:“一开始是要我提供儿子的出生证,可发展到后来,却说是因为我女儿出生证上有涂改,是假证,所以不能迁户口,至于我儿子没有出生证这件事,也没有再被提及。” 原因是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出生证一经涂改,视为无效。 非硬性规定 有需要就提供 迁户口是不是必须得提交出生证呢,至今章先生还没有弄明白。 带着章先生的疑问,记者咨询了鄞州区公安分局户籍科和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户证中心。 鄞州区公安分局户籍科工作人员说,小孩户口迁移要求提供出生证。当记者表示孩子没有出生证时,对方表示,我国是1996年开始实施出生登记制度的,如果孩子是1996年后出生的,要回老家补办出生证才能迁户口。 记者说孩子2007年就已经落户宁波,而且孩子和父母的户籍都在一起,对方表示,2007年落户那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仍坚持要求提供出生证,但没有给出具体解释。 市老三区户证中心对出生证的要求则没有那么“坚决”。接受咨询的工作人员表示,出生证并不是办理户口迁移必须提供的证件,尤其是孩子的户籍和父母在一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同一个户口簿上”,一般不会要求提供。 记者从市公安局人防支队也得到了相同的答复,出生证并不是迁户口必须提供的证件,但由于户籍管理部门在对户口登记管理时,也有调查核实的职责,如果发现户籍信息有疑问,可以要求出示出生证。毕竟,出生证作为最原始的身份证明,具有足够的证明效力。 哪些情况可能涉及出生证? 出生证给章先生带来的麻烦还不止这一次。 趁放暑假,章先生原本打算带儿子出国去玩。办护照时,他却被告知同样需要出示出生证。 记者曾陪同章先生前往鄞州区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咨询处的工作人员却说,如果孩子和父母的户口是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就不需要提供出生证。 当记者指出,章先生之前曾被要求提供出生证时,工作人员则表示,这是7月1日以后的新规定。 而在出入境接待大厅一侧的电子屏幕上,记者却看到办护照要带的证件中有一条则是要求带好孩子的出生证。另一名工作人员说,这主要是应对孩子和父母的户口并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情况。 记者也就此咨询了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和江东、江北的出入境接待大厅,得到的回复均是孩子和父母的户口在同一个户口簿上就不用,若不在一起的则需要提供。而要求提供出生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证明孩子的血亲关系、监护关系等,防止人口拐卖。 记者采访中还发现,这张原本不该具有任何倾向性的出生证,在实际操作中却变得“暧昧”起来,除了在户籍、护照等办理上,还同样体现在孩子入托的问题上。 海曙区一家幼儿园的老师告诉记者,他们只要求学生家长提供户口本、健康证、房产证等证件即可。而记者从鄞州区教育局得知,无论是本地户籍还是外地户籍,小孩子在入读幼儿园时都会要求提供出生证。不过,工作人员也表示,在实际招生中是否要提供出生证,各个幼儿园也有决定权。江东一所幼儿园的老师则说,他们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出生证,还要求出生证上的接生机构必须和户籍所在地保持一致。这名老师也揣测,这可能幼儿园在就读名额供不应求的现状下,对生源进行选择的一种方法。 ■相关链接 出生证丢了怎么办? 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出生地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件登载内容相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补领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提交与申请补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交验申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确需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还应提交当事人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本省行政区域内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无效;被涂改或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签证机构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本规定列明的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为由,不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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