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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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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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让座,先说“理”再谈“情”

  这几天,网上有两条社会新闻受人关注,也引起很大争议。

  一是据《重庆商报》报道:7月16日,做完兼职的重庆大三学生王丹丹(化名)坐276路公交车回家,一名老人将唯一的空位让给十六七岁的孙子,却要求坐在一旁的王丹丹给其让座。王丹丹没有让,老人一直大声抱怨她没教养。

  二是据《楚天都市报》报道:7月7日,华中农业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老师李厚刚给他的91名学生打了0分,主要因为抄袭,其中2名学生竟然原文照抄小学生的读书笔记范文。

  网友议论的焦点,在于王丹丹该不该让座,以及李老师是不是在故意为难学生。说到底,争论的是当“理”与“情”发生冲突,我们该如何选择它的价值位序。我以为,应该先说“理”以定是非,分清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再谈“情”以提选择,看能否在实际操作中兼顾风俗和习惯。

  最起码的“理”,当然是规则,宏观层面有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制度,微观层面包括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规章与秩序。

  以让座为例。乘客买票后,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先占得一个座位,就有了这个座位的使用权,除非坐的是老弱病残孕专座,让座与否,是其权利,而非义务。这是让座的“理”。我们从“情”的角度出发,当然鼓励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并可以对不让座者进行道德呼吁,却不能把它代替“理”,作为强制性要求———这也是公交公司一般不作此规定的原因。

  不过,重庆发生的这件事有特殊性。即便从“情”面上讲,老人要求王丹丹让座也说不过去。一是他将空位让给了孙子,而孙子作为青少年,并非公交车上普遍认同的弱者。要求让座,本质上是要求社会资源重新分配以照顾自己,前提应是自己无力解决问题———好比一个人不能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让给啃老的子女,却要求社会给予支援。二是即便要求让座,也不该具体指向某个人,否则等同于道德裹挟。这也是前段时间成都一位大学生指名道姓跪求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畅“借款”100万元,而备受指责的原因。

  再谈考试一事。学生入学,相当于与学校签订契约,默认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除非学校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否则违反学校规定,就该接受相应的惩罚。在任何一所学校,学校和老师在考前都会告诫学生不要抄袭,作为大学生,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不可能不知道抄袭是不对的,而学校的规定并无明显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之处。所以,老师有权按照规定处罚犯错的学生,这是学校赋予他的权力,是关于考试的“理”。

  不可否认,如今大学生抄袭成常态,老师打分手下留情是常事,但这不等于手下留情就是必须的,不能把这样的“情”视同“理”。

  厘清“情”与“理”的价值位序,并不是毫无意义。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许多事情,处理办法不是理论上的应然,有时甚至寻求与明规则相悖的潜规则,以此获得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人在世上,很难免俗,但至少心里应该明辨事理,不能把以“情”代“理”视作当然,只有这样,才不会越走越远,最后变成是非不清、善恶不分。吴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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