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来未作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对此,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7月23日《人民日报》) 社会的齿轮,在不断向前;现实的发展,也在不断进步。在这样的语境下,“以新换旧”是亘古不变的主题。于法律而言,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守护者,自然也应与时俱进。从这个角度来说,继承法应顺民意进行修改,以便与社会发展同步。 如今的继承法,存在不少局限。如对继承人的设置,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都无法继承遗产。这导致无人继承的遗产增多,明显与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初衷相违背。再如,网络游戏装备“屠龙刀”继承案、QQ号码继承案、经济适用房继承案、“比特币”继承案和北京婆媳争抢机动车车牌案……这些现实案例,都从侧面说明如今的继承法有不够完善的地方。 继承法不仅是严肃的法律命题,而且牵涉到道德问题。去年,珠海就有一个现实案例,一名男子立遗嘱将遗产留给二奶,原配拒不执行,最终闹到法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最终二奶败诉,法院的认定是“原告(即二奶)违背公序良俗”。虽然结果维护了道德,但还是引发极大争议,不少人认为法院判决“于法无据”。 在这样的境况下,继承法的确应该“升级”,这是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就继承法而言,说穿了就是一个财产分配的问题。法理不外乎人情,如何分配财产才能使各方的利益达到均衡状态、如何分配才能更契合人情、是不是所有的遗嘱都应该有效、现代各种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等等一系列的疑问,都需要有一个确切的答案。 既然继承法与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在修改与完善的过程中就应“开门修改”,充分吸纳公众的意见,听取民众的声音。如此,即便修改后的继承法不是最完美的,也必然是最让人满意的。 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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