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湖南摩的司机陈作雄疑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当天下午写了两份“申冤书”,然后走进交通局运管所。两天后,清洁工在交通局运管所办公室发现其尸体,在墙壁上,还留下5个歪歪斜斜的大字:“请为我申冤”。经警方勘验,陈系自杀。据悉,陈作雄在一个半月内,有4辆摩托车被执法人员扣押。(7月23日《新京报》) 黑车的存在,隐藏安全风险,打击自然应当,但应遵循法律底线,这是最起码的常识。换言之,打击黑摩的、黑车可以有,但“钓鱼执法”不能有。尤记得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先生好心让“胃痛的路人”搭其私家车,却遭遇“钓鱼执法”,一时引得舆论哗然。这样的前车之鉴,理应成为各地执法的反面案例。 陈作雄是否被“钓鱼执法”,如今各执一词,当地回应称不存在“钓鱼执法”,对陈作雄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为由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措施,具有合法性。但有16名目击者认为是“钓鱼执法”,并在一份事发情况说明上签了字。事实上,对于有没有“钓鱼执法”,正如当时在现场的商贩们所言,事发地十字路口正好有摄像头,调出视频一看便知,这在技术上并没有什么难度。 值得关注的是,当地不少摩的司机表示,自己遭遇过“钓鱼执法”。近年来,一些地方“钓鱼执法”不断,审视背后的根源,无非有三种情况:一是懒政,“钓鱼执法”更加有效率;二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钓鱼执法”不违法;三是有罚款任务考核,完不成任务只能“钓鱼执法”。但出于何种原因,都是不合理的,“钓鱼执法”只会让法律丧失权威性与公信力。 无论陈作雄有没有遭遇“钓鱼执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陈作雄对行政处罚不服,最后才选择以死“自证清明”。这样的方式,是无力的,更是无奈的。背后的原因,是对于陈作雄是非对错的评判,由执法人员说了算,陈没有反驳权,目击者也没有发言权。这样的现实尴尬,无疑亟须纠正。 就此来说,面对疑似“钓鱼执法”,权利救济应该跟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应松年就曾表示,“行政诱惑调查救济途径应多元化,除了事后的司法救济外,应引入申诉、听证、异议制度等事前救济措施。”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当事人理应获得更多的权利救济,有必要的话语权,以便让每一起执法行为都经得起公平与正义的考量。 我们希望此事的真相尽快水落石出,更希望“钓鱼执法”早日消失,如此,才能更好地捍卫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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