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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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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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兑老存单有违契约精神

  一张父亲遗留下的1000元定期存单,因西柏坡信用社“找不到存根”,让河北省平山县陈家峪村的陈兰平大爷奔波了8年也没有取出来。如今,陈兰平已身患残疾,生活贫困,走路一瘸一拐,记性也越来越不好,但他仍然在为这张存单到处奔波求助。(7月31日《燕赵晚报》) 

  都说“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但在现实中,有时想取款并不容易。一张56年前的千元存单,让河北这位六旬老人奔波8年也未能兑付。无独有偶,湖北、河南、吉林、安徽等全国多个地方也都有过老存单难兑付的事例。

  储户把钱存到银行,就与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银行应该按合同约定到期还本付息。正如陈兰平大爷所质疑的,“明明盖着公章的存单,怎么信用社就不认了呢?”老存单作为银行和储户之间合同关系的凭证,即使年代再久远也不影响其合同效力,银行必须积极履行责任,帮助储户兑付。

  诚然,随着银行机构的调整以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核实老存单存在一定的客观困难,但“找不到存根”绝不能成为银行拒兑老存单的理由。在合同关系中,银行有妥善保存存根等相关信息的责任,遇到机构合并、人员调整时应做好资料交接工作。倘若发生存根丢失,也属于银行的过失,而非储户的责任,不应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履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储户在要求取款时已经出具了存单,如果银行否认存单的真实性,就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究其原因,除了银行机构的契约精神、服务意识欠缺外,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也是重要因素。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的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没有针对老存单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建立限期办结制度,规定银行在接到老存单取款时必须积极查验核实,在若干工作日内无法证明存单虚假,则必须无条件兑付本金和利息。同时,广大市民也要主动维权,必要时诉诸法律讨回公道。这不仅是维护存单上的纸面价值,更能在为千千万万储户的权益代言,倒逼银行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承担责任。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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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