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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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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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看大灯是越界式执法

  晚上开车,很多司机朋友最讨厌的行为就是遇到乱用远光灯的情况。而最近,在深圳交警的官方微博上,针对乱用远光灯的情况,交警表示要罚当事人看大灯5分钟,不禁让人感叹此举实在是“亮瞎眼”。

  (今日《东南商报》09版) 

  虽说在现场执法中,微博上所说罚当事人直视大灯5分钟的说法并没有实施,但是这条微博还是在网络上引发诸多讨论。不少网友力挺这种处罚,也有网友认为这是在以暴制暴,并不可取。

  事实上,如果按照官方微博的说法,这确实超越了原有的执法权限。虽然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将滋生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这也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是依照法律,只能对之施以罚款及计分的行政处罚。“罚看大灯5分钟”,显然是法外之罚,超越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类别,并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

  如果执法者自己都不尊重法律,即使打着“体验式执法”的创新由头,也断难产生公信,更难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甚至将更加消磨违法者对法律的服从感与信仰。而从部分网友的反对声中,我们也感受到了依法执法、公平执法等法治理念已经渐入人心,这对我们的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执法现场中,当地交警听取了反对的意见,并没有落实原有说法,只是象征意义地让违法者体验滥用远光灯造成的视觉盲区,而没有作出时间、强度等方面的硬性要求。当地交警的这种实际做法有着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可以说,如此纠偏才是应有的执法善意回归。在不加以附加处罚的前提下,并不是一罚了事,而是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让违法者感受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唤起其同理心,引导其换位思考。这种非强制性的“体验式执法”值得称道与推广。

  还须指出,虽然当地交警未执行“罚看大灯5分钟”的处罚,但是官方微博之前所发布的内容却值得商榷。这不仅给人们带来错觉,让人们产生“法外之罚”的观感,更可能因没有兑现原有“承诺”,造成公众的不信任。

  这起事件值得所有执法者引以为鉴。对于执法者而言,执法创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界限,对于超越权限的执法手段,既做不得,也说不得。

  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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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