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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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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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看比罚款更有教育意义

  乱开大灯,害人害己。驾驶者只图自己亮堂和方便,却苦了其他驾驶员———远光灯的强刺激可在会车时导致对面车辆驾驶员瞬间盲视,严重干扰其驾驶,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在现实中,这种“固执”的远光灯还很可能激起其他驾驶员的报复心理,引发远光灯对射,如此,双方车辆都会陷入危险状态。

  对于乱开远光灯的行为,深圳交警祭出罚看大灯的措施很有创意。有人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制暴”,笔者以为,此言差矣。罚看大灯并不是一种暴力手段,而是在安全的环境下让违章驾驶员体验一下大灯的“效果”,从而触及内心,引起反思,这是一种换位体验式教育手段。比之简单生硬的罚款罚分或空洞直白的批评说教,它更容易被违章驾驶人所接受,也更有教育意义。

  还有人说,罚看大灯于法无据,这种观点也站不住脚。《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为一种旨在促进违章驾驶人改正乱开大灯行为的教育手段,罚看大灯完全符合法律的精神。

  我们处罚乱开大灯等违章行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目的都不是处罚本身,而是教育、规范,因此应该多创新多尝试更有利于实现教育功能的处罚方式。其实,近年来,一些执法部门已就此进行了不少探索和实践,既积累了有益经验,也培养了信心。今后,我们需要做的是,进一步达成共识,明确方向和思路,理顺程序,细化相关措施。李英锋(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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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