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 一段广东湛江市国资委副主任冯欣与女下属到酒店开房的视频,曾引爆网络。视频的背后,是一位老板雇人不懈跟踪,派出所副所长亲临一线“指挥”……近日,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海田派出所原副所长谢某奋,因为两次帮老板调取酒店的视频监控,并在事后收受5000元好处费,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刑两年六个月。 (8月6日《羊城晚报》) 目前,视频的主角冯欣正在接受纪委调查,按时下流行的词汇来说,已婚男性与女下属开房,那叫“通奸”,是要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但必须强调的是,监督结果的正义,不能反证手段的正义。因此,法院的判决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个警醒。 在此案中,冯欣与女下属到酒店开房是违纪行为,但如果真要调取这种违纪行为的视频,也只能由纪委的办案人员来调取,而且必须出示相应的手续。但谢某奋不是为了办案需要,更没有出示相关手续,只是应朋友张某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职权,就到酒店里调取了相关监控视频,这完全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其间谢某奋还收取张某5000元好处费,这种利用职权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在这里,我们不能用张某调取视频取得冯欣违纪的证据,来为谢某奋脱罪。结果的正义不能反证手段的正义,更不能为手段的不正义脱罪。如果我们允许掌权者以所谓监督官员的名义,随意动用公权力获取他人隐私,那么,公民隐私权如何得到保护,公民的权利何以安身立命? 不过,此案判处谢某奋构成受贿罪没有问题,但判处其构成滥用职权罪,却值得商榷。谢某奋利用权力私下调取视频的行为,固然是滥用职权,但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有无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不良视频在网上大肆传播,在全国范围内皆造成恶劣影响”,这个判决理由值得商榷。作为国资委副主任的冯欣与女下属到酒店开房,本是违纪行为,作为公职人员也应受到应有的监督,这段视频在网上传播,即便对冯欣造成影响,也不能代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相反,它客观上起到监督官员和警戒其他官员的作用,即手段的不正义不能否定结果的正义。既然不宜认定谢某奋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那他的滥用职权行为只能作为违纪处理,不能作为犯罪来认定。 在此案中,我们一方面要摒弃滥用职权,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进行监督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不能因此而否定监督官员的正当性。无论如何,官员应当受到公民的监督,但公民的监督应当在合理和合法范围内。杨涛(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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