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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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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应加大处罚力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对于前者,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后者的时间期限则是72小时。(8月7日《京华时报》) 

  对于食品召回制度,我国早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均对食品召回制度做了明确界定。这次的意见稿之所以引发热议,在于其严格规定了召回时间。这是一种看得见的进步,但只进了一小步。

  尽管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早已有之,但在现实操作中,仍然遭遇尴尬。比如今年的福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其启动召回机制的速度,就未令公众满意……为何会有这样的尴尬呢?因为处罚力度太小。

  纵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对拒不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其处罚力度非常小,大多是3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召回成本远远高于经济处罚时,一些企业出于经济理性,就选择宁愿“被罚款”。除非食品安全事故引发极大的社会关注或领导特别重视,不然,一些企业召回问题食品的积极性较低。这是制度设置的硬伤,而如今的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对这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与约束。

  可以说,在召回问题食品一事上,时间是关键,因为争分夺秒就是在抢救生命,处罚力度更是关键,因为这决定着企业启动召回制度的积极性。只有处罚力度大于召回成本了,企业主动召回的积极性才会提高。正如专家所言,“根据目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拒绝召回问题食品的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还远远达不到警示的目的,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使企业不敢不召回、不得不召回。”

  问题食品所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对其进行召回,也在情理之中。遗憾的是,食品召回制度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但愿这种情况能早日改善,更好地呵护公共安全。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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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