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官员实名举报官员”成了官场的另一道风景。记者梳理新世纪以来官员举报官员情况,发现举报者结果各异,他们有的达到举报目的,有的因举报吃了官司,有的为此丢了性命。 (8月19日《河南商报》) 官员实名举报官员,无论是利益的分歧,还是良心的发现,都是公众喜闻乐见的剧本。遗憾的是,这些剧本往往伴随着一些负能量,如举报者遭遇打击报复,而且这还不是个案,有的甚至丢了性命。这样的现实,的确让人黯然神伤。 可以说,因为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不甚完善,才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情频出。之前甚至有媒体称,七成举报者遭打击报复,这个数据虽然遭遇官方否认,但举报者面临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就当下而言,除了《刑法》、《刑诉法》有举报人的保护规定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1年还制订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遗憾的是,前面两个法律的规定是零散的、不易操作的,而后一个法规则是内部规定,且过于简单,也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社会共识的高度早已达到出台法律法规保护举报人的层面,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尽管业界多有呼吁,但法规的推进一直没有实质进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如美国1988年的《举报人保护法》、英国1998年的《公益披露法》,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措施、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及近亲属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举报人的相关法律,还设立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机构,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前置的“特殊保护”。 可以说,国外的这些经验,无疑值得我们借鉴。别让实名举报成为举报者的墓志铭,就应该加强对举报人的制度保护。这种保护,既应包括事前的保护,也应包括事中与事后的保护。毕竟,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社会的良心与正义。我们希望,因为实名举报被调任、丢性命的悲剧,不要再上演,而正义,也不要再流浪。 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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