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发 |
昨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时行政诉讼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也让民告官更易立案。 (8月26日《新京报》)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关于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一把手”出庭具有偶然性。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一把手”出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乃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突破。 诚然,当前行政诉讼法的短板是存在的,“一把手”不出庭,使官民之间的不平衡更加凸显。但是,实事求是而言,这些年,随着政府法治意识的提升,一些法治意识较强的地方,“一把手”出庭的比例也在渐渐增加。只不过,就行政诉讼案件整体而言,“一把手”出庭次数还是过少。在这方面,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补强,固然是一个不错的方式和手段,但如何破解“一把手”出庭应诉的隐性门槛,才是最为重要的。 根据草案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意味着只要是“一把手”有理由不出庭,就可以交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应诉。于是乎,“一把手”只要不想出庭,便可以随便找个理由搪塞,打发他人到庭。如此之下,草案中的“一把手”应当出庭,可能沦为只是“看起来很美”,如果“一把手”的思想不能转变,对出庭不予配合,又能如何呢? 进一步而言,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政府部门的“一把手”,往往在资历、级别等方面要高于案件承办法官。而在司法部门被地方利益羁绊的现实语境下,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比较微妙,“一把手”出不出庭,法院不予强求似乎成为惯例。由此,可以看出,“一把手”的心理层面存在隐性门槛,现行司法环境中也存在隐性门槛。可以预想,只是依赖于草案中内容的增添,或许并不能从根本上提高“一把手”的出庭几率。 正因为如此,在完善行政诉讼法内容的同时,应当关注法律之外的隐性门槛,并以妥善的方法化解,从源头上打通“一把手”出庭难的壁垒。一方面,政府法治意识的提升,“一把手”法治思维的构建,需要形成社会合力,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开始试点,脱离地方利益的藩篱,在人财物上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必然会给行政诉讼裁判增加更多的底气。说到底,唯有迈过隐性门槛,才能让“一把手”出庭成为常态,让官民之间形成平等的对话氛围,这才是治本之策。 刘建国(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