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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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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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乱改规划,不缺立法缺执法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8月26日上午,《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三审阶段。为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三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改规划,另外还需过公众这一关。

  (8月27日《南方都市报》) 

  一些地方长官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规划“朝令夕改”沦为“鬼话”的现象并不罕见,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广州拟立法防止“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消息一经报道,立即引发舆论关注。其中,媒体为之津津乐道的主要有两点:一是草案梳理整合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种具体情形,即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规定了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其实,无论是修改规划的门槛条件,还是征求民意的程序设计,都并非广州市首创,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此早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七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作为下位法的广州版条例草案基本上是参考《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而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同样也能在《城乡规划法》中找到相应条款。当年法律出台伊始,公众对于其终结“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现象充满期待。然而,数年时间过去了,规划依旧在一些地方变成橡皮泥,根据长官意志随意揉捏。

  一言蔽之,防止乱改规划,我们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执行。根据《城乡规划法》,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过现实中很少有人因此受到问责。一些官员往往在其因为别的违法违纪行为落马后,擅自修改规划的问题才被媒体抖出来。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相关法律仅仅停留在纸面,规划也就难以避免“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命运。要想真正走出“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怪圈,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约束和限制行政首长在规划调整上的权力,对于违规修改规划的官员依法严惩,切实给规划通上高压电。

  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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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