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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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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是人为故意

当事人索赔请求被驳回

奔驰车上行车记录仪拍下的事发时画面。

  ■《男子与奔驰车相撞致一级伤残 “碰瓷”还是意外?》后续

  奔驰车司机林先生去年经过古林镇中心路时,被一名男子狠狠吓了一遭:对方在明明已经穿过了马路中心虚线后,居然又折返回来,一头撞向他的奔驰车。男子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构成了一级伤残。随后男子将林先生和他父亲(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0多万元。(本报7月11日曾作相关报道)

  这事,林先生想起来就后怕:“幸亏装了行车记录仪,不然真的说不清了。”

  前天,此案经鄞州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法院以车祸是男子故意造成,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尹璇 

  ●回顾

  车祸发生的“时间线”

  2013年10月3日,28岁的林先生开着老爸的奔驰车,和妻子一同外出。回家时,天色已晚,华灯初上。

  在古林中心路的一家中国银行附近,经过了一条人行横道后,一名穿休闲西装的男子在车前穿过马路,“我注意到他当时其实已经进入了对向车道,又突然返回来,冲向我的车,‘砰’的一声,迎头撞上。我下意识地踩了刹车,但对方已经倒地。”

  在短暂的茫然和慌乱后,林先生镇定下来。他直觉男子是故意撞上来的。而且他的车上装了行车记录仪,拍下了整个经过。

  他报了110和120,然后把受伤男子送到了医院。

  林先生报案后,交警看了他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觉得事故很像“碰瓷”,于是向古林派出所移送了案件。

  古林派出所调查发现,男子姓李,57岁,是古林镇本地人,多年前离婚,在附近开了一家服装店。此前,他的人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在调查了李某的社会关系后,结合李某在现场并没有索要现金的行为,古林派出所最终认定李某没有碰瓷的故意,把案子又退回给了鄞州交警。

  事后,鄞州栎社交警中队根据简易程序,做出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为主责,林某为次责。

  李某在这次事故中,颅脑损伤严重,出院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今年5月,李某的女儿以李某的名义将林某父子以及奔驰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其损失120余万元,林某父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释惑

  法官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7月10日,此案在鄞州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这起事故到底是不是故意的。林先生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也被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主审法官说,他是这么判断的:

  “人的主观心态,通过外部行为得以体现。”

  林某提供的视频资料清晰地显示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从李某的行走路线来看,他起初自东向西穿越道路,当他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减缓脚步、观察林某驾驶的车辆后,随即改变了行走方向,折返向身体的左后方,也即林某驾驶的车辆正前方,快速走向车辆;从李某与车辆发生碰撞前的动作来看,李某在改变行走路线,向自己左后方行走过程中,已将身体调整为面东背西,使自己的右肩朝向车辆头部,在与车辆相撞前瞬间,李某有明显的屈膝下蹲、沉肩动作。

  “这一系列的连贯动作都是在李某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根据社会公众的生活经验判断,李某的上述动作意在积极追求与林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后果。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与行进中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后果,却积极追求这一后果,主观上存在故意。”

  因此,法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害,损害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故意与奔驰车发生碰撞,因此所遭受的损害,林某和他父亲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本身即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破坏,对于他所遭受的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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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