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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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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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乱象不妨求解于法律

  近日,一位老人蹲在北京一邮局大厅内清点大堆零钞的照片被发到网上,引发关注。发照者称,老人来自江苏,靠乞讨为生,每月能往家汇款万元左右。老人自己曾透露,他靠乞讨来的钱供家里3个大学生,家里盖了两层楼房。

  (9月16日《新京报》) 

  乞讨者的弱者形象和高收入形成巨大反差,从而让网友不吐不快继而生恨。我们并不仇富,我们计较的只是财富通过不公平的方式取得。他们欺骗我们的善心了吗?他们亵渎了我们的善意了吗?这些都是有待追问的伦理问题。

  常识告诉我们,乞丐本不该是高收入群体。可是,一些乞丐为什么可以打破“市场规律”,创造业界奇迹呢?事实上,他们的收入标准并非乞丐行当的通例,许多人或多或少游走在法律的边缘,通过不妥当方式进行乞讨。

  法律不禁止乞讨,但乞讨应遵守最基本的法律规则。然而,一些乞讨者编织事实,如家人生病、钱包丢失等,这就涉嫌诈骗;一些人故意将他人致伤致残并逼迫其乞讨,更涉嫌多重犯罪;一些乞讨者恶讨强乞,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一些乞讨者在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而这些“生意红火”的场所往往被一群职业乞讨者划分“势力”,他们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驱逐出“势力范围”,产生乞讨“垄断”。

  我们与其将目光盯着他们的高收入,不如关注如何通过法律规范与管理乞讨行为。遗憾的是,虽然现行法律已对违法乞讨有着不少规定,但执法大多形同虚设。在城市的天桥、医院门口,我们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明显乞讨骗局,可是,少有执法部门干涉。

  是否在公共场所设立禁乞区,须重新纳入公共讨论议程。目前,北京、上海等地仅规定在地铁禁止乞讨卖艺,只有广东佛山市出台《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明确规定“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剧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无人员乞讨露宿”。乞讨场所的边界,不仅涉及乞讨人员的权利,更涉及他人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给出更为合理的界定。

  只有用好法律杠杆,让乞讨者在恰当的场所、通过合适的方式乞讨,我们才能将乞讨行当的不正义超额利润排挤出去,才能让那些本无须乞讨的投机者清理出去,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获得帮助;才能让乞讨回归为获取人道救济的方式,而不是沦为牟取不当利益的骗局。

  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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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