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市场监管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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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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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试点满一月

三地3401户企业完成年报公示

  自8月20日在余姚、镇海和宁海三地先行试点开展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以来,企业反响热烈,截至9月20日,三地共有3401户企业完成年报公示,占应年报企业总数的1.78%。另有非试点区域的236户企业自行上线体验公示。

  随着年度报告试点工作的推进,企业来电咨询也从最早的“是否还需要年检?”“年报啥时候开始?”等问题变成了“年报是否还需审查?”“自主公示的信息填报错了是否会进入黑名单?”等更深层次的问题。为进一步解答企业关心问题,笔者再一次走访了市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负责人。

  通讯员 吕凌哲

  如何“抽”

  考虑到抽查工作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公信力,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这使每个企业都面临被抽查的可能,减少了抽查监管的主观随意性。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机关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机关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如何“查”

  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工商机关根据已经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考虑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信息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实缴出资额等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确定上述信息是否真实,抽查中工商机关可以考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如何“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以信用约束手段代替传统的行政处罚,即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新出台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每年1月1日~6月30日)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二是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的;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另外,根据《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的影响,《办法》设置了催告程序,工商机关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如何“修”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按照不同情形做了相关规定。一是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先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工商机关再对企业更正后的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可作出移出的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四是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工商机关核实之后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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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