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药学会、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宁波办事处联合发布通知,“优秀药师”评选活动即日起正式开始。评选活动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经从业者单位申报、会员单位(联络站)推荐后审评公示,最后进行表彰奖励。 评选“优秀药师”的基本条件为:1.在我市从事药品生产(检验检测)、流通、使用(医疗机构)药学从业人员,并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从业资格及专业职务;2.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发挥专业特长,自觉服务社会;3.服务公众事迹突出,公众好评;4.近四年来没有因个人原因受过处理或公众有效投诉的。事迹特别突出,或在药学工作上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可作重点推荐表彰。推荐材料上报时间截止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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