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涉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近日出现在公众面前。国庆假期期间,宋作文在山东烟台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同时,从公开渠道来看,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 (10月9日《新京报》) 涉及刘铁男案的多位企业负责人,基本上都属于行贿者。庭审中,刘铁男主动交代,曾收受宋作文的款项754万元。宋作文是明显的行贿者。再比如,上市公司恒逸石化的董事长邱建林,也被曝给予刘铁男财物共计1649万元,也是行贿者之一。目前,受贿者刘铁男受到审判,多名行贿者却“安然无恙”。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证据表明,宋作文等人均向检方提供了证言。尽管对宋作文等人免于处罚有法律依据,但公众却很难接受这样的结果。不客气地说,这个结果等于是在纵容行贿。 事实上,这种“重受贿而轻行贿”的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相关案例有很多。虽然1999年最高检就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但行贿数额超过1万元的案件数不胜数,而很少见到行贿者被惩罚,比如此次刘铁男案。这不免让人想问,难道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行贿者就可以不受一点惩罚吗? 行贿者通过行贿一般会获得不少好处,同时还腐蚀了公权力,损害了公平正义。如果行贿者不受到应有惩罚,这等于是说,行贿代价很小甚至无风险。如此一来,恐怕会有更多企业负责人愿意去行贿,因为在案发之前可以获得巨大利益,即使案发,只要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就可以万事大吉。 当下的中国市场经济机制还不健全,很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依靠的不是企业自身的竞争力,而是依靠行贿手段去获得竞争优势。如果轻易放过行贿者,就会变相鼓励行贿,损害市场公平。从维护市场公平、公权力形象的角度来说,应该对那些“主动交代”的行贿者进行相应惩罚。 有关方面应尽快完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给行贿者逃脱法律惩罚的机会。即使行贿者主动交代、配合调查,也应该根据行贿数额以及行贿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处罚,总之,不能让行贿者“安然无恙”,这样才能起到警示教育、预防腐败的效果。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上,传出一条重要信息———“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但愿这样的表态不是一句空话,能体现在刘铁男案以及今后对贿赂案件的办理上。 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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