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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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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这回真成了新闻

2000元的宠物狗被狼狗咬伤医治花了3400元
为赔偿,两狗主人闹上法院

  慈溪陈女士养的泰迪在路上被一条狼狗咬伤,治疗后,狼狗主人发现泰迪犬的医疗费比买一条还贵,拒绝赔偿,被陈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慈溪法院判决,狼狗主人应当全赔。

  7月22日晚上9点,陈女士带着儿子,牵着宠物泰迪,在逍林周家与破山村交界的路上溜达。突然,路北面蹿出一只硕大的黑黄色大狼狗。陈女士的泰迪猝不及防,被狼狗一口咬住。

  “狼狗主人岑某从后面追来,又打又骂,才将泰迪从狼狗口中救了下来。当时我跟儿子被吓得心惊肉跳,以为总算救下泰迪了,没想到,两条狗被打散后,大狼狗又回过头来咬了泰迪一口。”

  “可怜的泰迪背上被咬出一个洞,肚子也被咬破,鲜血直流。”

  “当时岑某让我们先把泰迪送去医治,费用他会承担的。但第二天我上门告诉他需要3000多元医疗费时,他变卦了。”陈女士说。

  此后双方争论不休,经镇司法所调解,岑某同意赔偿2200余元,但第二天又没有履行,承诺的赔偿分文未付。最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女士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岑某赔偿泰迪的医疗费3400余元,母子俩精神损失费2000元等,共计5000余元。

  开庭时,双方据理力争,“宠物狗买一只才2000元,医疗费让我赔3400余元,这太不公平了。”岑某说,狗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且陈女士要求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狗本身的价值,精神损失费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起诉。

  陈女士立刻反驳,“这只泰迪我养了1年多,也有感情了。我也没有想到医疗费要3000多元,宠物店医生说可以救活,我难道见死不救吗?毕竟狗也有生命。”

  慈溪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中明确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拴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本案中,陈女士不存在过错,岑某作为肇事犬的管理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陈女士系受害犬只的管理人,为受害犬支付医疗费,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岑某辩称受害犬治疗费已超出本身的价值,不符合常理,但宠物虽系管理人或饲养人的财产,却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其赋有生命和感情依托,不能以单纯的购买价格来判断宠物的价值。

  近日,慈溪法院判决岑某赔偿陈女士损失3400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通讯员 徐嘉 马溢霞 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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