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反恐防恐工作,严密防范、坚决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切实保护广大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宁波市公安机关举报涉恐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其他与涉恐活动相关的可疑人、事、物、车、场所等线索。 二、举报方法 举报人员可选择向执勤民警、当地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12110574”短信报警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特殊情况下,也可异地举报有关我市的涉恐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三、奖励标准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我市的涉恐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且经查证属实,并由此防止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侦破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将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奖励。属于一般违法案件的,给予500元至5000元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5000元至50000元奖励;举报公安机关通缉的恐怖活动犯罪在逃人员线索的,给予5000元至20000元奖励;举报人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最高可奖励20万元。 (三)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按照对查清案件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予以奖励;起同等作用的,按照举报时间的先后予以奖励。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四)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奖金领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人权利、义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故意谎报警情,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员信息,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并视情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公安局 2015年2月16日 实施奖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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