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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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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途中遇车祸 “私了”担次责

单位否认工伤告人社局

  去年8月20日,最高法院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了司法解释,规定“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天,木工张师傅拿到了他的工伤认定报告,认定他在1年半前遭遇的一场车祸,属于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算工伤。

  对这份工伤认定,张师傅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所作的工伤认定报告。官司打了大半年。近日,尘埃落定。

  事故责任是双方协商的

  张师傅是江北一家建筑劳务派遣公司的木工,两年前被派到高新区一个公共租赁房工地上班。

  2013年1月14日下午5点半左右,他骑电瓶车在福庆路和民安路的交叉口,和一辆小轿车发生了事故。

  事故怎么造成的,双方各执一词,交警无法判断,于两周后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明由于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

  2013年6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由轿车司机负主责,张师傅担次责。

  张师傅随后向江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企业不服工伤认定

  对张师傅的申请,劳务公司不认可。他们拿出了考勤记录,认为事故当天张师傅没打卡,没上班。既然没上班就无所谓下班途中,要求驳回其工伤认定申请。

  但张师傅所在工地、同一班组的2名工友都证明,张师傅当天到岗出工了,而且还有记工单为证。

  根据工友的证言和记工单,江北区人社局认定,张师傅当天是正常上班,属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且法院的调解书也证明了这起事故,不是张师傅的主要责任,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工伤认定作出后,劳务公司不服,将江北区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企业无反证被判败诉

  江北法院认为,劳务公司虽有考勤记录,并不能全面反映工人出工的真实情况,而张师傅工友的证言和记工单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效力更优。至于双方协商责任的调解书,由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劳务公司没有相反证据,可以认为这反映了相当的真实情况。

  今年2月,江北法院判决驳回了劳务公司的起诉。

  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宁波中院以劳务公司“举证不能”,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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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