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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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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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不能随意设门槛

  ●一语中的

  去年5月24日,发现6楼的邻居家中失火,一9岁男孩在阳台上非常危险,59岁辽宁大妈何艳和几名邻居立即施救。结果,孩子跌落过程中砸到了何艳腿上,孩子无大碍,何艳多处骨折,目前生活困难治疗缺钱。家人为何艳申请见义勇称号,结果遭拒绝,当地负责部门称“不完全符合标准”,但拒绝详细解释。

  (6月9日《人民日报》) 

  究竟什么才算见义勇为?答案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更写在人们的心中。大妈接坠楼孩子受伤,相关部门却随意给见义勇为增设门槛,令人寒心。

  据称,街道负责人将何艳的材料报到区里,得到的答复是何艳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其原因是孩子被救属群体参与的行为。但翻遍《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根本找不到相关条款。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向申报人书面说明。”

  不难发现,“群体参与”不该是认定何艳见义勇为的障碍因素,否则就是对制度的曲解,随意给见义勇为设限。相关部门一方面称“不完全符合标准”,另一方面又拒绝详细解释,原因就在于此。

  被救男孩一家生活窘迫,何艳一家也不富裕,这个时候,充分、及时、全面地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心头之痛,是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立法已相对完善,相关规定写得明明白白,不该再出现这种令人心寒齿冷的局面了。保护见义勇为者,就是呵护这个社会和国家,体现的是政府的担当精神和管理能力,负责的部门更不能拖后腿,否则有失职之嫌。

  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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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