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已成城市“老大难”问题,怎样才能做到有效治理,考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执法的智慧与能力。深圳交警祭出大招,让闯红灯的行人戴绿帽子、穿绿马甲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相比原先教育几句的做法,可谓力道十足,击中要害,也确实收到了立竿见影般的警示效果。 然而,置于法治的视野下,此举值得商榷。因为,执法目的正当性不能取代执法手段的合法性,不能以“效果明显”来遮蔽执法的合法性前提,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具体看,罚戴“绿帽”不但依法无据,还涉嫌违法悖理。 首先,公权力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授权。法无授权即不可为,这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前提,否则就是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并未规定可以罚戴“绿帽”。可见,以戴“绿帽”形式处罚闯红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种法外施罚做法,涉嫌违法行政。 而让违规者戴“绿帽”,也涉嫌“羞辱罚”,有辱公民人格,这也是激起被罚者和网友吐槽之处。虽然交警部门辩解说,这是与绿马甲配套的穿戴,且热天能遮阳,“并无他意”,但委实难以服众。因为在传统世俗心理中,“绿帽子”是别有深意的,执法者不会不知情。 此外,把闯红灯者留置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不但变相赋予了闯红灯者交通执法权,也涉嫌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但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无此处罚规定。 表面上看,闯红灯罚戴“绿帽”是一种实用高效的执法方式创新,实质却于法无据、有悖情理,不能以“效果明显”来为此辩护乃至点赞。城市管理和交通执法创新固然需要,但均须纳入法治轨道,一切均应依法而为,执法目的正当性不能成为执法手段违法性的托辞和借口。 符向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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