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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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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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若可以自由选择,就没问题

  祭重招整治行人闯红灯,符合“重典”的处方,但是否可行,首先应讨论处罚手段的合法性。“戴绿帽”会否让当事人感觉到侮辱,也值得注意。

  报道中,一位闯红灯的女孩,被警察告知其行为违法,要受到一定的惩罚,经耐心解释,女孩答应戴上绿帽子穿上绿马甲在路口执勤,劝导路人;但也有强烈抵制的,一位先生被抓后,听说要“罚戴绿帽执勤”,顿时火冒三丈,还与执法交警争执,因其抵触,交警无奈开出20元的罚单。

  由此看来,在接受罚款处罚,还是“戴绿帽执勤”之间,违法者是可以选择的。被处罚者的选择权利,则是“罚戴绿帽执勤”是否合法的标志线:法律上找不到“罚执勤”的规定,如果被处罚者拒绝接受,执法者强制违法者站在那里执勤,就涉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同时,尽管对绿马甲、绿帽子可以做很多正面的理解,比如象征文明、和谐、和平、生命,进而提醒人们爱护生命,注意安全,等等,但如果遇见抵触者,则很容易产生不好的暗示。不过,既然违法者在接受处罚的问题上是可以选择的,那么,”戴绿帽执勤”的处罚方式就是可行的,过多的争议没有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力戒简单粗暴,而应当将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作必要的提醒,尽到告知义务———你有权利拒绝“戴绿帽执勤”。当然还可以做一点思想工作,让被处罚者理解其意义,比如此举有助于强化对违法成本的记忆,利于今后减少和杜绝违法行为,提醒自己做一个文明市民的同时,也向其他市民传递有益信息。

  再者,鉴于坊间民俗中,“绿帽子”带有贬义、侮辱性含义,不妨再准备一种其他颜色的马甲和帽子,比如蓝色,供执勤者选择。这时候,被处罚的执勤者也就不会有心理负担。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严厉,尤其是“中国式过马路”这种顽症,但人性化的环节亦不能忽视。总之,只要被处罚者可以选择,“戴绿帽执勤”便没有任何问题。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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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