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观点,有些偏激。一来,宣誓的内容可以看成是诅咒,也可以看成是承诺,到底归为诅咒还是承诺,要看当事人当时的心态———是随意的敷衍,还是出于敬畏的宣誓?二来,灵魂并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也不是一个俗套的用语,灵魂对应的是道德,而道德在约束人的行为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所以,康德才会说,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是最值得敬畏的两样东西。 而且,宣誓也没有停留在道德的告诫上,誓词也指出说谎将遭受法律惩罚这一事实———“不但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将作为不诚信之人,被贴上耻辱标签,受到道德谴责。”虽然,这里的表达在强调道德层面的谴责,但实际上已包含了法律制裁的内容。也就是说,律师担心只以道德诅咒来保持誓词真实公正,是不成立的。 宣誓之所以要强调道德层面的影响,其实是在诉诸法律思维的同时,也付诸情感诉求。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未必熟悉法律,未必能自动感知到法律的威慑力,道德层面的诉求更容易引起他们的警惕和共鸣。同时,法律制裁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敬畏感,道德层面的警告也可以促进这种敬畏感的养成———敬畏感从本质上说是精神层面的内容。 所以,所谓的“奇葩宣誓”没有什么奇葩的。即便一些用语对于受众来说,显得有些新鲜,但远没有达到不伦不类的程度。“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这就应该是一种道德律在内疚时的表现,有什么不能接受,感觉突兀的呢?难道,因为灵魂使用频率不高,就把它认为是不伦不类的词汇? 所以,对这样的理念创新不妨宽容一些,看到这种创新的本质用意,看到创新的实际效果,而不是紧紧盯着几个表面的字眼作文章,把创新简单地归结为做作或幼稚,从而抹杀创新的贡献,减损创新的热情。 当然,公众误读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对法律效力和公正的迫切期待。正是因为过于期待法律的公正和法律的效力,所以在接收信息时,对信息进行了选择性关注和理解:只看到誓言中道德告诫的部分,没有看到说谎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以为说谎的责任只是道德谴责;只看到道德约束的自律性,没有看到道德敬畏在整个敬畏感养成中的关键作用,以为道德只是虚空的东西,没有实际价值和意义。 既然如此,对偏见就应该及时引导,对期待也应该积极回应:对于公众来说,他们需要对誓词宽容一点;而对于法院来说,他们需要用行动增强人们对公正的信心。李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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