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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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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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法定权利
不能只被选择性实现

  10月22日,王氏兄弟等残疾人在成都车站购买前往德阳的火车票时,要求半价购票未果。同月28日,当事残疾人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状告成都铁路局。11月3日,法院决定立案审理。成都铁路局表示,将等待法院判决结果。(11月5日《华西都市报》) 

  如同许多标志性官司一样,本案中原告方的诉求,还是集中在“权利确认”层面。其所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更多应被看作是实现权利的手段,而非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近年来,此类案例一再发生。这一方面表明,公民对于依法维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以及更高效的行动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某些法定权利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尚有不少堂而皇之的侵权事实亟待梳理。

  就本案而言,原告的主张有理有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然而有铁路系统工作人员表示:“所有现行的票价优惠政策,都是由铁路总公司发布。目前,成年残疾人中只有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可以享受一定的购票优惠,各地方铁路局只能照章执行,不可能擅自更改。”这套逻辑可以自圆其说?需要重申的常识是,行业规定也要符合法律的表述———残疾人购票应享受相应优惠,这是法律明文确定的!

  那么,在厘清种种背景事实之后,我们又该怎样看待如今的局面?铁路局当然只是照章办事,但其行为在客观上又确实有待商榷。评价这种尴尬现状,或许只能归咎于一点:法的效力位阶、价值位阶,在一些领域发生了紊乱。某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竟公然存在着与上位法的矛盾之处。再加之,在过去的法务实践中,我们对于众多的文件规范、部门规程,也未曾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这一由来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天日益暴露出来。

  这一场官司所牵扯的,绝不只是具体的利益分配与权利界定。它所检验的,实则是我们关于法理逻辑的洞见,以及人文关怀在特定人群身上的兑现。诚如各方所呼吁的,法定的权利,只能是切实可触的权利,而不能仅仅是纸面的权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谋求那些本就属于自己的权利,无疑是值得尊重的努力。尤其是,在强势部门往往习惯选择性认同法律、套用法律的大背景下,就更需要公民个体站出来,捍卫法律的真正本义和内在精神了。

  本案的后续走向,注定引人关注。而超越这一具体个案的范畴,我们更期待着,能有更多“不合法的部门条款”会被清理;期待着更多的利益相关方,能够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共同推动建设一套更健全的法律秩序。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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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