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其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 (11月5日《新快报》) “痛经假”并非新名词,只是已被遗忘 有人欢呼,广东省可能开了“痛经假”的先河。这其实是美丽的误会。早在1993年原卫生部、劳动部等五部门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这充分说明,“痛经假”并不是新名词,而是人们已习惯性地将它遗忘了。 这种习惯性遗忘,源于人们在日常中基本上不使用这一项权利。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认为涉及隐私,不好意思跟单位讲;有人觉得麻烦,本来很疼痛,还要去医院开证明,费事又费神,不如忍忍算了;当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许多单位对于“痛经假”不买账,不准假或者准假了也当事假,要扣奖金,许多女性更珍惜工作机会,也就干脆不休这假了。 如此看来,以往有关部门规定的“痛经假”成纸面福利了。广东若出台类似规定,会不会在实践中也得不到贯彻执行呢? 很显然,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因为,权利要得到落实,要靠人们去争取,而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规定。因此,更多的女职工要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之所在,理直气壮地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利,否则权利不会自动落在你头上,甚至单位可能根本不知道你有这一诉求。当然,这种权利的争取不可能一帆风顺,但若据理以争,相信假以时日,情况总会有改观。 权利的落实,更需要执法者的支持。执法者对于单位拒绝给“痛经假”的请求,不应当置之不理,或者“和稀泥”,不应当漠视女职工的权利,而是要严格执法,积极执法,单位才会将“痛经假”当作一回事而认真对待,从而让法律规定逐步在实践中生根发芽。 当然,“痛经假”要不成为鸡肋,法律本身的制定与修改同样很重要。法律应当在规定“痛经假”的同时,规定落实和保障“痛经假”的具体措施,比如,规定有关执法部门可以对违反规定不准予“痛经假”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等。所以,我不但希望广东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痛经假”,更希望能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让权利在实践中有保障。杨涛(检察官) “痛经假”立法,好心可能办坏事 痛经有多痛?“痛到呼吸困难,直冒冷汗,晕厥过去”、“痛到生不如死,想把肚子剖开”,不少女网友的描述令人心惊。相关报告显示,我国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因此,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中,关注女职工痛经现象并将之作为劳动保护内容,实乃立法人性化之表现。正因为如此,“痛经假”在很多地方性法规中都有涉及。只可惜,真正能够得到落实的案例少之又少,极少有女职工会到医院开证明请“痛经假”。 换言之,在法律文本中慷慨地为女职工们写一写,是极其简单的;但是,执行起来的可操作性却很差,甚至压根就是“写了白写”。原因很简单,女性的生理周期特别是痛经问题,是绝对的个人隐私,怎么会为了获得一天假期而轻易舍弃?为了请到“痛经假”,不仅得去医院开证明,还得难为情地向领导申请,显然不符合我国许多女性的性格特点。 往小了说,“痛经假”有逼迫女性自曝隐私之嫌;往大了说,“痛经假”甚至可能不利于女性就业———因为它会过度放大聘用女性员工的“潜在成本”。尽管实际工作中请“痛经假”的很少,但只要“痛经假”以法律形式明确,用人单位就有可能将之视为聘用女性员工的“劣势”,从而基于莫须有的成本考虑,作出对女性员工不利的选择。 这个意义上,“痛经假”立法不仅可能是“写了白写”,还可能是“写了不如不写”,好心最后办了坏事。我们是一个人情味很浓的国度,事无巨细一律诉诸立法,并不一定就是最好的选择。像“痛经假”这种,即便法律并无明确,女性员工如果以此请假,相信大多数用人单位也会理解———既然本就是人性化的产物,那么交给人情去办就好了。 毋庸置疑,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但是反过来,并非所有的人之常情,都需要法律来清晰界定。在法治语境下,当然不能允许人情过多介入法律,尤其是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就像亚里士多德说的,“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但是,法律与人情又具有各自不同的逻辑,因为维度不同而皆可发挥积极影响。具体到“痛经假”,立法了并不一定管用;反过来,不立法也不意味着必然没有———既如此,又何须折腾呢?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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