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假两部分组成。对于作为奖励性产假的晚育产假,不少地区将晚育范围确定为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相应晚育奖励的产假将无法享受。一般二孩产假就只有国务院相关规定中明确的98天。 (11月17日中国新闻网) 从法理上看,只要女性在生育二胎时已年满24周岁,就符合晚育的条件,应该享受相应的晚育假。但在实施过程当中,相关的生育产假制度,却并没有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而改变,这损害了生育家庭的权益。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日的一项调查显示,高达88.9%的受访者希望延长生二孩的产假时间,其中40.7%的受访者希望延长至6个月。与此同时,配偶陪产制度得不到落实,使得不少的二胎产妇,既带不好孩子也不能安心投入工作,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育意愿。 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早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延长二胎的产假,从法律层面上保护二胎生育所应该享受的权利。比如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陈雪萍就曾提出,“应该给予生育一胎二胎的女性相同的生育假,发放相同的生育补贴,半年产假比较合适。” 现行的生育产假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生育政策,显得很不合时宜。当初不少地方将晚育产假当作奖励性产假来推行,目的是为了配合计划生育政策,鼓励人们要一胎;但全面放开二胎生育以后,晚育假期就不应该再只作为一胎生育的福利了,因为当下的政策导向,已经不再是鼓励独生。在此背景下还抱着旧政策不放,谁能说这是合理的呢? 当然,也应看到,调整二胎晚育假制度等配套的生育政策,会导致女性就业压力变大,加剧现实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但这不是不落实相关生育权益的理由,因为生育并不是个人行为,它所产生的负面效益,不应该由个人或者企业来承担。正因如此,不少专家指出,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政策优势,通过税收等方式给予企业优惠和补偿,减轻企业的负担,从而缓解因生育行为可能造成的对职工权益损害的行为。 总而言之,全面二胎政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需要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前提下,加快调整那些不合时宜的生育产假、津贴等政策。就当下而言,实现二胎晚育假的全覆盖,就十分迫切。张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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