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草案还明确,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法院最高可判定500万元赔偿款。 (12月2日新华社) 对于这一规定,不少人解读为“网店卖假货,网络平台将被连坐”。在这样的认知下,貌似这种打击假货的逻辑,是在转嫁矛盾。因为遏制假货泛滥,保护专利的主要职责,应该由监管部门承担,为何要株连到网络平台呢? 可以说,这样的认知颇具代表性。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时,关于网络平台该不该承担责任,要承担哪些责任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单从逻辑上看,网络平台当然有义务监管入驻的商家,但也要看到,让网络平台向每一家商户都派驻一名质检员,成本太大,很不现实。 其实,对于假货的泛滥,网络平台缺乏严格的资格审查机制,确实是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体现。但需明确,就网络平台自身来讲,它没有能力通过验货、资格审查等方式,来对每个具体的经营者进行核查。不顾此而过于强调网络平台的责任,或许会加大网络平台的运营成本,从而扼杀互联网经营创新。 正是考虑到了这些原则,修订过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其实是一个颇为折中的措施,它厘清了网络平台的监管,到底该落实到哪一步。亦即,对网络平台来讲,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成立的前提是“明知”或“应知”。 这意味着,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其没有义务去付出巨大的成本,从而掌握每家商户的假货信息,而仅仅是局限于“应该知道的”和“能够知道的”。换句话说,假如网络平台已经掌握了相关信息,却刻意隐瞒不上报,那就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务院法制办此次公布的专利法草案相关规定,其实是恰到好处。因为它规定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也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犯专利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与修改后的消法一脉相承,而不是不分条件地一味“株连”。 所以,网店卖假货反向株连网络平台,真的一点也不冤。张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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