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经济·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6年08月27日 星期六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弄巧成拙夫妻“假离婚”后丧失遗产继承权

  最近,象山公证处来了一位中年女士,她提供了一套房产的权属证明,声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名下有一套房产,她要和儿子共同继承丈夫的该套房产,但不动产登记处要求她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所以她过来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女士姓赵,公证员从赵某口中得知赵某与丈夫陈某于三年前登记离婚,并且该套房产系陈某离婚后购买。

  公证员告知赵某没有继承权。赵某情绪很激动,她告诉公证员她和陈某当时是为了规避国家的二套房政策,才故意“假离婚”,现在陈某名下的该套房产系自己和陈某用共同的积蓄购买的,而且双方后来都没有再婚过,为什么自己没有继承权。 

  公证员向赵某解释,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即视为离婚,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没有假离婚一说。对于陈某的房产,应由陈某的父母、子女继承。赵某和陈某离婚后如果一起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是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关系。陈某与赵某同居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公证员建议和陈某的继承人协商,能否对赵某出资的部分进行补偿,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听完公证员的解释,赵某失望离开。象山县公证处提醒广大居民,办事需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因为某些目的规避法律,反而弄巧成拙。

  记 者 胡 珊 

  通讯员 周琼艳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