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2500元买了不到一个月的马犬,因跑上马路被车撞死。“车撞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如何赔偿?日前,宁海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事故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狗死亡造成其主人财产减损,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狗主人2000元。 事故经过:刚买一个月的宠物狗被车撞死 事故还要从年初说起。今年40岁的向某是个爱狗人士,十多年来养了不少品种不一的宠物狗。因为向某经营着一家小型超市,打算买只小狗看门。于是今年2月,向某便在网上以2500元的价格向山东某养狗基地网购了一只幼年马犬。很快,收到马犬的向某十分喜爱,每天好吃好喝的照顾。 向某的小型超市紧邻马路,平时店里忙时,他便将马犬拴在店门口,等空闲了再去遛狗。3月13日,向某像往常一样将马犬拴在门口便去超市忙乎了。可意外的是,因为狗绳没拴紧,马犬居然挣脱了绳子跑到了马路上。恰好林某开车经过,因避让不及撞上了马犬,导致马犬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某并没有驾车离开,而是选择报警并原地等待。听到声响的向某匆匆赶来,看到爱狗没了气息很是伤心。随后,两人边协商赔偿事宜边等候交警来处理。 由于事故的特殊性,交警没有当场作出责任认定,只是出具了“某日,林某驾车在某道路上与狗相撞,狗死亡”的事故认定书。 因私下调解未果,今年3月底,向某将林某与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林某赔偿损失2500元,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庭审中,林某认可了撞狗事实,但认为向某所提赔偿过高。林某还质疑,马犬没有养狗证,向某是否为其主人还有待证实;即便是其主人,也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向某则表示,小马犬是从山东某养狗基地买来的,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狗主人的身份明确。向某还称,自己一贯爱狗,养狗也倾注了很多感情,希望法院支持诉请。 承办法官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调查,根据向某举证的与山东某养狗基地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及购买记录等证据,认定林某是马犬的主人。对于赔偿争议,承办法官庭后进行了宠物市场的行情调查,最终酌定赔偿价格为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导致事故发生原因是林某在驾驶车辆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向某未用束犬链牵引小狗,双方都存在过错,负有同等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向某2000元。 判决依据:狗死亡造成其主人财产减损,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车撞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范围?承办法官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宠物犬属于个人财产,狗死亡造成其主人财产减损,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狗被撞伤或死亡应该怎么赔?法院认为,宠物在交通事故发生中受伤的,责任方应支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但医疗费不得超过该宠物的市场购买价格;如果发生死亡的,根据宠物的品种价值等因素,参照市场购买价格酌情核定。记 者 孔 玲 通讯员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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