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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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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

七种邪教犯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问题等做了规定。

    什么是邪教?不看马甲看行为

    《解释》首先解决一个老问题:什么是邪教?它很好地驳斥了一些人的狡辩,“凭什么说我参与的是邪教啊,哪部法律、哪个文件认定过我们这个是邪教了?”

    《解释》很清楚地告诉你: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也就是说,不论你参与的组织叫什么名字、有几个马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邪教组织特征的,都是“邪教组织”。

    蒙骗成员绝食、自虐?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强迫信徒绝食、蒙骗他们通过自虐的方式“驱鬼治病”,是许多邪教管用的伎俩。《解释》说,行为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第七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步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其中,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9人以上重伤,或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同时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这些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想要发展“邪二代”?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从重处罚

    一些邪教经常把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如邪教“血水圣灵”的头目左坤就说过:“要从远处着想、从近处培养,把高校和中学群体作为着重发展力量,要利用幼师不断向幼儿灌输理论,培养后备力量。”

    如此可恶,法律自有“重拳”。《解释》明确了七种邪教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在学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在微信公号上宣扬邪教?浏览数超5000可判3至7年

    近年来,邪教组织也想法设法,利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或者微信微博等平台宣扬邪教。对此,《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解释》规定,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都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解释》也根据粉丝数、点击量等数据、数额的不同,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些人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没被发现就没事”。那么,《解释》的这条规定可能十分适用,那就是“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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