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12月,张某在公司上班时发生事故,依法认定为工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公司为张某参保了单独工伤保险。后张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计算赔偿金额并一次性领取该待遇。公司要求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依法按月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其中伤残津贴、护理费依法按月支付。 “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宋颖莹律师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规定了本案所涉争议项目的赔偿标准,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依法按月支付;一至四级伤残的,依法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浙人社发[2011]253号文件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本案中公司已经为张某参保工伤保险,故张某不能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综上,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是否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应视所在公司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是否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若无,则可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若有,则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区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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