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凯 通讯员 周小幸 石荣 江口街道积极推进辖区法治环境建设,深入开展以案说法教育宣传活动,选取辖区内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案例一: 突发疾病致死亡 真情调解促和谐 张某承包A公司抛光车间,今年4月1日晚,在家因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张某是在承包A公司抛光车间期间死亡,等同于A公司员工,应当按工伤标准赔偿。但A公司老板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张某是由于自身疾病造成死亡,A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僵持不下,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江口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时介入,首先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然后告诉他们,死者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调委会可以做A公司老板的思想工作,进行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接受了调解员的方案。 江口街道调委会点评:该矛盾纠纷属于非工伤死亡赔偿纠纷。张某在家突发疾病,且属个人自身疾病,非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张某这种情况既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范围。对此类案件,企业往往以不属工伤为由,主张不需承担责任。但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可以进行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 案例二: 做小工遭遇不测 调解介入获赔偿 李某是B村村民,2014年12月8日为B村做“三改一拆”项目小工时,因墙体倒塌不慎发生意外,造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后,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由于村里赔偿一直不能到位,但又不想和村里打官司,李某找到了街道调委会。调委会调解员及时向B村村干部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李某拿到了工伤赔偿款。 江口街道调委会点评:该矛盾纠纷属于工伤赔偿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李某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受雇于B村雇佣关系成立,B村应当对李某进行赔偿。本案例一方当事人是村委会,有一定的特殊性,调解组织的介入,提高了化解矛盾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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