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罗英英 王明 耕地保护工作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正式进入法制化保护以来,到现在已有三十多年历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是近年来颁布的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今后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作出了进一步安排与部署。加强耕地保护和落实占补平衡要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积极创新思路举措,加快构建现代化耕地保护体系,全面提升耕地保护工作。 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 《意见》提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意见》提出,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 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意见》提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占补平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科学合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实施土地整治,严格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规范省域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调剂指导价格。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份,对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意见》提出,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重点扶贫地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对口向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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