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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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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坑”你遇到没

汽车消费维权案例为你支招

    􀴁记者 方叶 通讯员

    洪亚惠 徐超敏 陈琦琦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我区汽车消费投诉逐年增加。近日,记者从区消保委了解到,我区去年受理汽车消费投诉78件,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汽车押金、汽车质量以及汽车保险等方面,为此希望通过部分案例可以帮助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和识别意识,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买车交了押金

    反悔能否退还

    去年5月,市民陈女士拨打12315,投诉我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不退汽车押金。去年3月,陈女士在我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12万元的车子,并付了2000元押金,拿了收据。后来因为种种原因,陈女士钱不够,不想买车了,要求退押金,但遭商家拒绝。

    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调查了解后,该收据中并无注明该款项为定金或订金,后因陈女士取消购车意向,要求退还该笔押金。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退给陈女士800元押金。

    为此,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建议最好在合同上备注清楚。

    新车开“二手车”发票

    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

    去年5月,消费者周女士向区消保委投诉,说在我区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汽车,买车过程中销售员承诺是新车,但在付完车子全款7.7万元,办完提车手续时发现,拿到手的票据居然是“二手车”销售发票,消费者要求全额退还车款。

    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约谈销售公司相关负责人,经了解是因为经销商将这车提前入户,解决上牌的问题,再出售给消费,这才有了这个所谓的“二手车”。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全额退款。

    为此,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商家在销售过程中,能够尽到告知义务,提示消费者这是一辆已经上过号牌的车辆,就有可能不会购买这辆车。因此商家在卖车过程中一定要跟消费者讲清楚,不要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地把车卖给消费者。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商家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欺诈。

    汽车变速箱出现故障

    质保期未按要求保养

    市民胡先生于2015年7月在我区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款13万元的SUV,购车后到4S店做过一次免费保养,以后保养均在其他店进行。去年4月,汽车变速箱发生故障,导致车辆无法使用。

    于是,胡先生向区消保委投诉。经区消保委调查,商家提出汽车变速箱发生故障或许与消费者在其他地方保养有关,消费者没有按照规定到4S店做正常保养,而且在其他店进行保养无法保证质量。消费者在其他地方保养,且无法举证汽车出现问题与此无关。后经调解,消费者承担5000元维修费用,其余费用由4S店承担,同时4S店赠送一次免费保养。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买车后一旦碰到汽车质量问题,要在质保期内按要求及时保养,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相关经销商联系。碰到上述情况,如果消费者拿不出有利的证据,维权起来很难。

    额外收取200元

    商家被投诉退回

    市民王先生于2015年4月在我区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揭购买了一辆红色的两厢车,现贷款已结清,向商家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时,被告知需收取200元手续费。王先生认为商家未提前告知过,且咨询过车管所,车管所工作人员表示不需要收取此费用。于是王先生向12315进行了投诉。

    后经12315工作人员调查,商家同意消费者要求,给予免费办理注销手续。

    区消保委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在贷款购车时,必须问清楚具体的规定,看清楚合同中的每一条条款,特别要问清楚额外的费用。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不合理的费用,需要保存好证据,作为依法维权的有效依据,千万不要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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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