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5月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施行以来,我区预付卡投诉处理部门就从工商部门转移到了商务部门。据了解,今年1月以来,我区商务部门接到30多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投诉件,与往年相比,月均投诉件数持续上升,形势日益严峻。按照行业区分,美容美发业、健身和洗车业是引发投诉的重点行业;按照发卡主体区分,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投诉案件占多数。目前,没有发卡企业在区商务局备案。 从投诉案件来看,部分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利用虚假信息或以大幅度优惠欺骗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用优惠诱骗消费者买卡,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然后卷款跑路;经营权转让后,下家拒不认可上家的预付卡,或强制调整预付卡的相关规则;做出大量口头承诺,譬如健身房内有游泳池、汗蒸房,办卡有赠品等,然后拒不兑现。更有甚者,预付卡‘变身’为圈钱集资的手段。类似情况屡见不鲜,却难以杜绝。”区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消费者来说,如何擦亮眼睛,预防预付卡陷阱?区商务局专家为消费者支招:安全使用预付卡,认准资质至关重要。消费者办卡前可以要求商家出示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并仔细核对该商家有无开展业务的资质;其次,在办理预付卡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莫要贪图小便宜,对于那些以各种方式诱导消费者大额充值的“优惠”活动,一定要慎之又慎。此外,注意在消费过程中,保留好服务细则、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问题,可拨打“12345”区长热线进行投诉维权。 另外,《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都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作了详细规定,要求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之后,才能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换句话说,经营者在申领营业执照的半年之内,不具备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资格。 对于充值预付金额,《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由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这也就意味着企业需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发卡,登记不到6个月的商家没有发卡资格,所以消费者只需要在门店里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就可一目了然。按照规定,由个体户开办的商铺,单张记名的预付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不记名的不得超过500元,否则商家就是违规操作。记者从区商务局了解到,目前消费市场上大多数发放预付卡的,都不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在这些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中办理预付卡时,消费者有理由要求,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超过500元。 针对预付卡消费者想要退卡退款的要求,《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权益给予了更多保护。第十条中规定,预付凭证金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第十一条中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退还预付款余额或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等。 针对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谢成杰律师表示,预约式消费是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而商业信用又是以完善的法规为前提的。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商誉担保的约束力尚在建设过程中,部分商家对于商誉重视程度不够。对于商家办理各种名目的会员卡,也还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约束,一旦商家“跑路”,消费者的权益难以维护,可以说,这是消费领域在法律及监管方面的一个难点。另外,如果是商业广场发行的卡,由商业广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主要看谁是预付卡的发行人,责任由发卡人承担。 对于预约式消费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谢律师表示,在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的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明确发卡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严禁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恶意套取消费者预付款性质的行为,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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