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黄某于2013年9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从事车床工工种,工资为计件制,公司依法为黄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代扣。2016年8月6日起,黄某就没到公司上班,期间也未向公司请假,因而公司也不知道黄某生病的事情。鉴于之前黄某一直存在工作懒散、无故不上班的情况,公司没有主动向黄某询问其不上班的原因。在此期间公司一直有给黄某缴纳社保,直到2017年6月底公司收到黄某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称其在2016年8月6日因病住院,出院后病休3个月,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公司才知道黄某生病住院的事情。那么公司在黄某生病事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支付黄某病假期间的工资?该案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结合病历卡、出院记录、病休证明及公司方的陈述,确认了黄某因病治疗的事实,裁定公司应支付黄某医疗期工资。 区“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利琼点评:本案中,虽然黄某因病住院没有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但从黄某提供的出院记录和医生的病休证明可以确认黄某生病需要治疗的事实,而且从公司一直为黄某缴纳社保的行为可以看出,公司与黄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实际解除。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患病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本案中黄某已经提供了确实可信的证据证明其病休的事实,只是在实际操作中未尽到向公司请假的义务,从手续上来看确实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能否认病假的事实,且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除,公司应依法向黄某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另外,律师提醒劳动者,如果确因病休假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办理请假手续,避免纠纷。(区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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