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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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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全面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医保年度将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8年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28万余人,为使参保人员对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和医保待遇有进一步的了解,特制定本指南。

    1.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手续?

    各类城乡居民应在每年集中参保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应随带以下资料:首次参保的,应提供参保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续保的,应提供参保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代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本区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享受缴费补助条件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提供有效期内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参保,按年度享受医疗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在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新生儿、补办人员除外)。

    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的居民,可在年度中间到区医保中心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对补办的除下列人员在补办次月享受医保待遇外,其余人员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医保待遇享受至当年度末。

    (1)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一个月内人员。

    (2)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

    (3)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区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

    (4)本区户籍年度内新出生婴儿在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的参保人员,其出生之日起至年末享受医保待遇。

    2.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成年居民A档、婴幼儿及各类学生门诊医疗待遇:年度内门诊医疗费4000元(含)以下,社区医院基金承担60%、三级医院基金承担30%、其他医院基金承担45%;成年居民B档社区医院基金承担50%、三级医院基金承担20%、其他医院基金承担35%。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住院医疗待遇?(见上表)

    4.门诊特殊病种可享受什么样医疗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限于门诊治疗形式。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成年居民A档、婴幼儿及各类学生年度医疗费用总额25万元以内个人分别承担30%和20%,成年居民B档年度医疗费用总额15万元以内个人承担30%,超出部分自理。

    5.参保人员患大病个人负担很重,有什么补助?

    实行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政策,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中,年度内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下列比例予以补助:2万元至5万元部分,补助50%;5万元至10万元部分,补助55%;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补助60%;最高补偿合规(或有效)医疗费限额50万元。

    6.享受待遇后如何看病结算?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治疗的,凭本人的《居民医疗保险病历本》、社会保障卡可在宁波市大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地就医以及参保人员6个月以上居住外地需异地定点就医的,应事先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各类就医项目核准手续同城镇职工医保。

    在宁波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向区医保中心结算。转外及异地定点就医的医疗费未直接刷卡结算的可申请零星报销。

    待遇享受期内的育龄妇女如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凭相关材料在婴儿出生后6个月内向参保的区医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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