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劲波 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总书记从中华民族发展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概念新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这需要我们对新时期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总体需求和各项工作有一个新认识,并把握和落实。 第一节 我区森林资源的现状 我区森林资源丰富,大体“六山一水三分田”,有林地126万亩,占土地面积67.1%,其中生态公益林地71.46万亩。植被属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地带,浙闽山区甜储、木荷林区,是典型的常绿阔叶林分布区,野生植物有151科1400余种,有古树名木1197株。 多年来,我区围绕“构建绿色屏障,增强富民能力,继续走在前列”的目标,通过大规模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兴林富民工程、沿海防护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还林复绿工程、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强化了森林资源培育,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的“双增长”。通过依法加强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和森林灾害防控,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林地占用征收管理,切实维护了森林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但是,近年来随着林地等森林资源价值的大幅递升,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非法运输、销售木材、非法狩猎、捕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奉化区农林局森林公安局处罚的涉林违法案件历年来都高于50多件,这对我们构建美丽绿色生态的努力构成了巨大威胁,必须加大打击涉林违法行为的力度。同时,有必要明晰各级政府在森林资源保护中职责,强化依法行政,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措施,通过扎实推进、落实当前林业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重点和措施,使我区的森林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使有“浙东后花园”美誉的奉化区更加美丽。 第二节 森林资源的概念和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 一、概念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林业法律体系基本是这样组成的: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四大法律为基础,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涉林法律法规和规章共计80部,涉及具体行政执法权限共218项,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第三节 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两大责任 (一)植树造林责任 《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二十六条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是植树造林的行动纲领。林业、交通、水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开展农村绿化、公路绿化和江河、湖泊、水库绿化。 (二)森林资源保护责任 1.建立管护组织。《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目前,我区按每5000亩配人标准,共配314名护林员巡山护林。 2.抓好森林防火。《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森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地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县级以上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戒严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并由政府公告实施。 3.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检疫。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其他情况。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审核征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行政许可。依法处理各种涉林违法行为。 第四节 森林资源保护六大措施 1.森林资源清查调查制度。全国每5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每10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调查。 2.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奉化一般每年采伐1000立方米左右。 3.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采伐胸径5cm以上林木,纳入采伐限额范围。采伐方式有择伐、皆伐、渐伐,严格控制皆伐。权属有争议,上年度迹地更新任务未完成、属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林木和生态公益林林木严禁采伐。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证。居民小区内林木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4.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实行一车一证,随车同行。 5.林地征占用审批制度。永久性的征收、占用林地,由国务院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占用期限不超过2年),按照用地性质和用地数量,由国务院或省或设区的市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2公顷以下(不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业生产占用林地,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包括林地保有总量、湿地保护体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公益林、天然林保护。 第五节 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当事人涉林违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主要的违法行为有: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非法收购林木;毁坏林木;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擅自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运输木材;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刑事处罚 主要有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非法占用农林地罪;失火罪;非法狩猎、捕猎野生动物罪。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设定了入罪标准和法律责任,主要的犯罪构成如下: 盗伐林木罪: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滥伐林木罪: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珍贵树木2株或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非法占用农林地罪:公益林、特种用途林地5亩、其他林地10亩以上;失火罪:2公顷以上;非法狩猎、捕猎野生动物罪:野生动物20只以上。 二、公职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在办理涉林事项中未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要受到法律制裁。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林地)罪。 第六节 当前林业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绿化、彩化、美化 抓好平原绿化、城市公园道路、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开展森林村庄、森林镇创建和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做好森林抚育,林相优化,四明山退花还林。 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重点 推进森林、湿地、物种等生态红线划定管控,加快推进“一区两园”建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完成新一轮二类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信息平台。管好公益林天然林,“十二五”期间国家林业局已作出“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按照省定“十个不准”做好涉林垦造耕田审核工作,严禁25度以上林地开垦,茶场等经济林更新改造必须进行作业设计及备案。严格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界限,光伏项目占用林地要严格执行覆盖度在50%以下灌木林地使用条件,或在林业部门认定同时国土部门认定为未利用林地实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风电项目,省政府已明确暂定使用林地审批受理。常态保持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三、构建共建共享体系 不断完善生态补修制度,发展高效林特经济和林下经济等,开展森林氧吧、休闲森林村庄和森林旅游项目建设,实施林业富民工程。 四、认真做好林地纠纷调处 要落实村内林地权属纠纷要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解决为主要途径。根据《森林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奉农【2016】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林纠纷调处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山林纠纷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分级调处制度,即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区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镇级人民政府调处;镇级人民政府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山林纠纷案件调处困难的,也可报经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将案件移送给区级人民政府调处,随案移送宗卷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证据材料及镇级人民政府曾调处的基本情况等材料。区林特总站和各镇(街道)林业工作站等业务部门对山林纠纷的调处,要在林地面积测量、地形测绘、四至方位确认等方面提供技术帮助。 作者系区农林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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