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凯 通讯员 申飞 本报讯 近年来,莼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访调对接机制,联合派出所调委会和各类行业调委会,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有效化解外来人员矛盾纠纷,为当地经济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由于渔业经济较为发达,该镇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53岁的毛某来自湖北,是林某渔船上的员工。5月休渔后,他一直在林某的渔船上进行拖网修船的作业。6月19日晚上8时,毛某回家后,因心脏骤停猝死。毛某家属与林某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莼湖镇调委会获悉后迅速介入,通过耐心地沟通,把双方都请到了调解桌前。这起纠纷的关键点在于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根据毛某同事的笔录,毛某在工作时已发生身体不适的情况,尽管无法证明毛某的死亡与工作有直接关系,但是作为船主,需承担一定责任。经调解,林某同意赔偿毛某家属相关费用,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 16周岁的江西籍袁某与同岁的林某到一水库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袁某父母悲痛之余,与林某产生了激烈冲突。原来,林某和袁某是江西某学校的同学,恰逢暑期,林某想来莼湖镇继父处打暑假工顺便游玩一番,并说动袁某同来,而去水库游泳也是林某的主意,且林某知道袁某基本不会游泳的事实。从法律上讲,林某应对袁某的安全负一定的义务。袁某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依然下水,导致溺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袁某溺水后,林某及时救援,在未成功后选择及时报警,说明林某尽到了一定的施救义务。因此,林某应对袁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但不必承担全部责任。 经调解,袁某父母接受了林某的道歉。林某家属向袁某父母赔付了一定的赔偿金,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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