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江经杰 本报讯 近年来,尚田镇扎实推进法治尚田、平安尚田建设,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去年5月9日上午8时许,李某指派张某到某公司搭建钢棚,张某不慎从4米高处坠落导致腿部受伤,共产生医药费2万余元。双方对于劳动关系及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向尚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介入后了解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没有固定时间,上下班也不需要打卡,比较自由,有活干就早点上班,没活干就早点下班,工资按照口头约定做一天算一天。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规定,张某与李某之间是根据口头约定,由张某向李某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李某依约向张某支付劳务报酬的有偿服务关系,故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的赔偿金额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 去年5月11日下午2时许,周某下班后回公司职工宿舍休息。2时40分,工友发现周某倒在宿舍浴室不省人事。老板立即将周某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颅内出血。周某家属认为,周某从事高温作业且事发前长时间加班,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遂要求公司按工伤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周某系突发疾病死亡,与公司并无多大关系。周某家属拒做死因鉴定和工伤认定,向尚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了解情况后,深入调查积极调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周某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事发前周某从事高温作业,而且确实存在长时间加班的情形,公司在用工上存在过错。镇调委会对双方做了多次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补偿金额达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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